3月22日消息,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为满足首套刚需、支持住房改善,抑制投资投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22日起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根据通知,大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限制区域”)的住房。
据了解,非大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非大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凡在限制区域内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在实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同时,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中心城区单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下调至40万元。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限制区域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购房者在购房时还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大连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