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说明(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调整房价备案基价及首批首次备案价格区间,并取消同一套房屋首次备案180天后可累计上调5%的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备案不得上调。
通知简化住房类型,由原四类(小于90平方米、90-144平方米、大于144平方米、地面建筑层数4层以下)调整为多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地上层数4层以下)两类。同时将各类型住宅销售均价的统计周期由原3个月延长到前6个月,并明确对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大幅波动或没有销售数据等情况的,由发改部门与住建、房管部门会商,考虑剔除影响正常成交价格的因素后确定。
通知强调,为促使开发企业合理精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申报均价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3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调整为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0%(含)。另外,取消同一套房屋首次备案180天后可累计上调5%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备案不得上调。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通知明确,2017年8月11日至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备案均价仍按不高于政府公布的当地镇街(园区)当期房价备案基价的15%(含)执行。
通知出台后,相关部门将继续按照市政府的调控部署,密切关注、监测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项目地价等综合开发成本以及相关调控政策,理性拿地,合理定价,稳健经营,共同促进东莞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