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调整 房屋赠予中对直系亲属、抚养人、继承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按照公告,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份公告对多项属于“偶然所得”的纳税事项进行了公布,除了房屋赠予外,外界关注的网络红包问题也被纳入属于“偶然所得”之列。
房屋赠予取得收入按“偶然所得”缴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三类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到,根据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发布的“财税[2009]78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均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获得网络红包需按“偶然”收入缴税
此外,对于此前受到关注的企业发放网络红包如何缴税的问题,此次也进行了明确规范。公告明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的“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当时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新公告明确,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等礼品不属于缴税之列。
领取商业养老保险收入免税25%
另外,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