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子韬与韩国SM公司专属经纪约”系列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认定SM公司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裁定书
此前,黄子韬因与某公司合作发行专辑被韩国SM公司以共同侵犯其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为由起诉。一审SM公司败诉后,再度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