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近期,广东印发《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2016年5月20日起,在全省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行补贴制度,减轻养老负担,帮助提高支付能力,切实帮助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实施意见》明确,补贴对象由各地根据《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对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能力等级等评估确定。补贴主要用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护理、服务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财力状况和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能力等级自主确定,原则上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中度失能按不低于150元/月?人、重度失能按不低于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到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对个人发放的护理、服务补贴。补贴方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等方式,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订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