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区所有营改增试点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广西财税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原营业税起征点、退役士兵以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标准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平移。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一是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纳税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营业额20000元(含本数)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由原来的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含本数)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是退役士兵以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由原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收优惠由原来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其中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新招用前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外人员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保持不变。
此次政策平移确保了营改增后原享受营业税优惠的试点行业纳税人可按相同优惠标准享受增值税优惠,实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无缝对接,有助于赢得试点行业纳税人对营改增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广西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