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林业局原局长、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莫儒钊利用职务便利,在审批、工程项目承 揽、款项拨付等过程中受贿286万元。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莫儒钊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100万元。
在莫儒钊担任万宁市林业局局长的当年,因国家生态保护政策的变化,位于万宁市兴隆镇古村的采石场因属于排溪省级森林保护区的范围内,可能被取 缔。作为万宁市林业局局长,莫儒钊对取缔该采石场有决定性作用。该采石场业主肖某找到莫儒钊请其帮忙,莫儒钊同意不取缔他的采石场,肖某送给莫儒钊1万元 表示感谢,莫儒钊收下了。
这是检察机关查明莫儒钊收受的第一笔赃款。自那之后,莫儒钊心安理得地收受贿款。2009年12月,海南天际林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感谢莫儒钊在项目承揽、款项拨付等方面给予该公司的帮助,分两次送给莫儒钊现金30万元。
2010年,万宁市林业局设立职工保障性经济适用房项目,符某找到时任林业局局长的莫儒钊,希望承揽相关工程,莫儒钊答应提供帮助。2010年 12月,符某联系的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该项目的第一标段工程。符某为感谢莫儒钊在工程承揽中提供的帮助,送给莫儒钊现金50万元,莫儒钊予以 收受。开发商陈某对万宁市林业局设立职工保障性经济适用房项目也感兴趣,但他不具备参与竞标的资格,在莫儒钊的帮助下挂靠一家公司参与竞标,最终中标了该 项目三个标段中的一个标段。为此,陈某送给莫儒钊现金50万元。开发商文某也因万宁市林业局设立保障性经济适用房项目,送55万元给莫儒钊。
作为林业局局长,莫儒钊手中掌握的权力都成了他寻租敛财的工具。2010年至2012年期间,在万宁市林业局局长的岗位上,莫儒钊先后还为杨某、肖某、赵某等人在公路速生林种植项目、公益林抚育项目等提供帮助,收受贿赂20万元。
2012年莫儒钊调任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继续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法院认定莫儒钊的16起受贿事实,涉及到在任职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岗位上就有8起,受贿共计90万元。这些受贿行为中也几乎均与工程建设有关。
莫儒钊刚调任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海南肯特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为了与莫儒钊搞好关系,便于从万宁市住建局承揽更多工程预算编制等项目,同年春节期间,王某以看望老人和拜年的名义送给莫儒钊现金10万元。
2015年初,建筑开发商莫某挂靠海南金中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包了万宁市住建局的中央路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拆迁问题受到 居民阻挠,莫某找到时任局长莫儒钊帮助,通过莫儒钊的协调,万宁市政府出面解决了该项目的拆迁问题。为了感谢莫儒钊在拆迁过程中提供的帮助,莫某送给莫儒 钊现金5万元。
在2012年至2015年担任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莫儒钊利用手中职权,在居民住宅区道路改造工程、市政道路工程这些项目中,先后 受贿5万元到20万元不等,案卷资料显示:莫儒钊收受贿赂款基本上以现金为主,他自认为收受现金最安全。2015年8月5日,莫儒钊主动投案,退缴赃款 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