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及考核办法的通知,通知称,指导意见及考核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考核办法中提到,将建立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红黑”名单制度,企业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将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称,煤炭生产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储煤: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此外,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同时,对因未执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